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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纪话廉⑫】巡按御史:古代的“中央巡视组”

发布时间:2021-05-06阅读:6471

  明代创设了一个特殊的官职,这个官的品秩虽只有七品,与县令平级,但却可以“代天子巡狩”“大事裁奏、小事立断”,直达天听,权力极大,无论是涉及老百姓的冤假错案,还是贪赃枉法的皇亲国戚、藩王督抚等,都有权处置、直接纠劾,它就是“巡按御史”,民间俗称“八府巡按”。

  西汉时设刺史代表中央监察地方,隋唐时由御史台“巡按州县”,宋代在地方设有监司,元代设有监察御史、肃政廉访使分别负责巡视巡察中央机构和地方官员,明朝则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了巡按御史制度。《明史·太祖本纪二》记载:洪武二年,“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洪武十年,“遣监察御史吉昌等十三人分巡山东、广西等处”。此时的巡按御史还只临时派遣的性质。到永乐元年,明成祖朱棣“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标志着御史巡按制度的正式确立;后历经几朝,到弘治年间已趋于完善,制定了《宪纲》《宪章事类》《巡历事例》等一套完备的律法体系,巡按御史从选派、点差、职责到出巡、更代及回道考察等各环节均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明代设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构,在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十三道是行政区划,明朝按各布政使的辖区设有浙江、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十三道),各道监察御史为七到十一人不等,共一百一十人左右,巡按御史则是根据任务的需要,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通过“点差”的方式选派产生。监察御史在组织体系上虽隶属都察院,但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且只对皇帝负责;当然,都察院的都御史有权考核诸监察御史。明代巡按御史制度汲取了历史上特别是两汉时期的经验,“以小制大、以卑临尊”,以七品御史纠劾所巡区域所有地方官,包括藩王等皇亲国戚,其巡视范围几乎涵盖了地方政务的所有方面,包括:考核官吏,奏核官邪;剪除豪蠹,肃振朝纲;巡视仓库,查算钱粮;审录囚犯,辨明冤枉;考察隐逸,举荐人才,等等。“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为防止日久熟人生弊,巡按御史的任职一次一授权,时限规定为一年一换。巡按御史权重责大,对外直接代表皇帝,因此对其考核十分严格,明代专门制定了《考满通例》《出巡事宜》《巡按七事》等考核律法,考核条款非常具体详细。巡按御史结束出巡任务返京后,由都察院的都御史对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查验,并作出鉴定,鉴定结论无论称职与否、罢免与否,皆需直接报皇帝最终决定处理。

  巡按御史的考核升迁直接掌握在皇帝手中,所以其升迁和褒奖比较特殊,在明代,正七品的巡按御史因功越级升迁为正三品以上官员不在少数。洪武年间,御史凌汉巡按陕西时,多次上书陈述弊病,得到朱元璋采纳,凌汉审理案件公平合理,多次拒绝他人厚赠的礼金,回京后朱元璋破格提拔他为右都御史。宣德年间,御史于谦巡按江西时平反数百起冤狱,明宣宗越级提升其为兵部右侍郎。当然,对巡按御史的处罚也十分严苛,明朝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

  “御史出巡,地动山摇”。明朝前期和中期,涌现出了一大批不徇私情、刚正不阿,勇于为民请命、昭雪沉冤,敢于得罪豪强权贵,甚至不惜冒犯皇帝的巡按御史。

  明英宗天顺元年,御史李纲巡按浙江等地时,一次就弹劾浙江的赃吏达400多人,时称“铁御史”。李纲清正廉洁,巡按各地时,对地方官员馈赠一律拒收,有次巡按冀州时,途中遇盗贼,盗贼得知是李御史,对他的仆役说:“原来是李御史啊,他哪里会有钱财呢!”说完,不开箱便走了。李纲病逝时,家里仍一贫如洗,遗留的竹箱里全是破旧衣物。

  明嘉靖年间,巡按御史王仪奉命巡按陕西时,发现秦王府霸占民产,欺压百姓,地方官员慑于秦王是皇亲,不敢处置,王仪调查后,将强取的民产悉数归还百姓。后来,王仪巡按河南时,赵王府辅国将军朱祐椋招亡命之徒杀人劫夺,长达十余年之久,百姓无处伸冤,他遂联合巡抚上奏皇帝,朱祐椋被剥夺爵位,沦为阶下囚。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在总结历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完备严密的制度流程和法律体系,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大创举。巡按御史堪称古代的“中央巡视组”,较好地实现了异体监督制衡,与地方监察官按察使互相配合,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双重监察体制,既克服了专官久任的弊端,又避免了临时差遣了解情况的不足。在明朝前期和中期,巡按御史制度对强化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整顿地方吏治、维护社会公正、打击贪赃枉法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到明代后期,皇帝昏庸,宦官专权,政治黑暗,巡按御史的权力迅速蜕化变质,干预地方政务成惯例,贪污索贿成风,巡按御史制度渐趋败坏。

来源:三湘风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