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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收礼,哪些情形算受贿?

发布时间:2021-02-10阅读:2424

  春节将至,作为公职人员,需格外注意是否有人借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过年收礼,如何划清人情往来的边界?收礼与受贿的界限在哪里?收受多少礼品礼金可能构成受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借节庆之机收礼能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即党员干部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以上,以及在特定情形下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属于受贿行为。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呢?《解释》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例如,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杨云,在2017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都从多名管理服务对象那里收到以“拜年节礼”为名送来的购物卡,并利用职权为其在工程承揽、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21年1月,杨云以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办案人员介绍,杨云共受贿30.55万元,其中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春节前,以收受购物卡为主,虽然购物卡单张金额不高,大多面值为500到1000元,但次数多达19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也就是说,党员干部如果索取收受下属或者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当数额达到三万元,即使未发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情节,只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如果党员干部违规收受财物,但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又将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综合上述纪法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节假之机收受礼品,受到党纪法规的双重约束,即使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也有可能受到严重的党纪政务处分。

  例如,2018年至2020年,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钟声连续3年在春节前违规收受辖区村干部以拜年名义赠送的现金、香烟、白酒、超市购物卡等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共计11290元。2020年10月,钟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据办案人员介绍,虽然钟声未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不构成受贿犯罪,但钟声单方面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双方不是价值对等的礼尚往来,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

  部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之所以在年节前容易底线失守,无外乎在这些特殊节点为自己找到了一些借口,自我要求放松,侥幸心理滋生。然而有来必有往,把礼品当人情,公权力早晚会成为还人情的砝码。

  “康某每逢中秋节和春节都会给我送购物卡。有了老乡这层关系,我们很快就成了一家人。”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把商人老板当成“老乡圈里的知心人”,在春节前收受商人老板购物卡,价值高达10万元。宁波市海曙区政协机关党组成员谢晓东将购物卡当成正当节礼,认为春节时从朋友那里收点香烟、购物卡是人情习俗,若一味拒绝反而显得与企业不够“亲”。

  事实上,把权钱关系当作人情往来,并不能获得道德上的赦免符,而是一种人情面纱下的消极腐败。在年节假期年终岁尾这一违纪违法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的高发易发期,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过节,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