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我国的民法典,确立了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时的基本行为规则,为形成稳定、和谐的经济社会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全面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民法典作为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其出台必将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
“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首先要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从而认真对待市场主体的权利,避免行政垄断、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等乱作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锐表示。他举例说,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明晰,而不动产及部分动产确权登记的职责在政府,如果确权登记不到位、不准确,不仅影响市场交换的活跃度,而且越是交换频繁,可能造成的矛盾纠纷越多。此次民法典编纂,删除原来法律中关于不同动产及权利担保由不同机构登记的规定,意在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留下空间,提高登记效率和公信力。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切实尊重市场、尊重契约自由,又要积极有为、及时依法纠正市场失范行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表示,对于政府而言,民法典将相关主管部门的权力明确为对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从相关条文来看,政府对于合同的干预必须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对于各类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具体行为类型、构成要件,还是监督、处理的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范来进行。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一个动态过程,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经济,政府该如何树立法治思维、培养契约精神?对此,刘锐表示,市场是契约的总和,契约是当事人为自己立的法。要尊重契约、信守契约,既不能“新官不理旧账”,也要避免对“旧账照单全收”,毕竟有些“旧账”是违法的、无效的。党员干部坚持法治思维、善用契约,不仅要重视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更要善于运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方法。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专家表示,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也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某种程度上,民法典在确定民事权利的同时,也为党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划定了行为标准与界限。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能以侵害公民民事权利为代价。
“国家治理要依法进行,而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基础和民众日常生活,在国计民生之中具有全局性和贯穿性。”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表示,民法典所建立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实实在在地作用于社会现实,都要落到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团体身上,“而且要落实到我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分分秒秒,时时刻刻”。从这个意义上说,党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也必须服从市场交易规则,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看来,在民法典颁布后,我们脑子里应该树立权利的观念、权利的意识。比如说征收权属于公权力,由政府机关来行使,我们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必须要遵循基本要求,特别是要给予被征收对象及时公平的补偿,及时公平给予补偿就是要尊重民事权利。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尊重公民个体权益必须与维护社会公共权益之间保持平衡。尹飞表示,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一方面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对其合法权益予以限制或者剥夺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权利本身也有其边界,在权利的行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积极作为,对各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法追责。
与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本质上相统一
党员干部推进改革发展各项任务,不仅要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做专业领域的行家里手,还必须政治上过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民法典是我们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破解难题的法律依据。
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不仅都是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据和标尺,也是“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客观要求。比如,认定职务犯罪时,如何透过看似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表,抓住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之里。再如,追逃追赃工作中,如何综合利用政府合作、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多措并举追缴已经外流的赃款。还有,依法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扣押时,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等。
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实施监督,本身就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王希鹏举例说,一些违纪行为、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会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名誉等民事权利;一些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往往与民事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等;再如,有些案件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因此,对民法典的学习运用要同监察法、刑法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
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行使的范围、措施、程序等,不仅要受到党内法规和监察法等的规范,还要受到来自公民私权的限制。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搜查、冻结、查封、扣押、调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不能违反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再如,民法典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党内法规、监察法等规定与民法典相关规定,是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的两种表达方式,本质上是相互统一的。
关于如何规范公权力,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监察法也作出明确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等等。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纪法思维和程序意识,善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我们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树立权利的观念、权利的意识,也就是法治的观念、法治的意识。”王利明表示,法治的概念最简单理解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规范公权就是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障私权就是保护民事权利,这一任务就由民法典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