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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问责条例系列解读②除了纪委,这些单位也有权进行问责

发布时间:2019-09-12阅读:2372

  说到问责,很多人第一反应就会想:“这是纪委的事儿”。

  然而,问责真就只是纪委的事儿吗?

  当然不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这一条规定可不是随随便便修订完善的。此前,问责工作中确实存在实施主体单一化的现象。比如对各地问责数据抽样调查的结果就显示,党委(党组)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党的工作机关问责相对较少。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习惯性地、想当然地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纪检组)的事儿,这种情况越到基层越普遍。例如,2017年,华东某市纪委共问责市管干部59人,市委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市委各工作机关中仅有市委组织部问责2人,而且都是市纪委调查后移送组织部处理。

  除了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以外,党的工作机关也有党内问责的职责和权限。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党的工作机关都包括哪些呢?这些机关开展问责工作有什么要求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从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里找答案。

  党的工作机关是什么呢?《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说得很清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

  党的工作机关都包括哪些具体部门呢?《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也给出了确切的答案:党的工作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这4类机构又具体包括哪些部门呢?分别了解一下吧。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委等部门,就属于这一类型。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

  党中央把问责的责任交给了党委和纪委,也压给了党的工作机关。问责工作需要共同发力,其中既包括上下纵向,也包括左右横向。有党内问责权限的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真正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