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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9阅读:3948

中共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逐步扩大覆盖面的步骤进行。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党委副书记、院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处)、宣传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向院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纪委办公室。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贯彻学院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和部署;

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

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成员由3-5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组长由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根据巡察任务由学院党委确定,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从有关部门中选调,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院党委同意。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巡察对象是学院党委内设基层党组织,重点是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八条 巡察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严守党的六大纪律情况;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九条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情况;

领导班子队伍建设情况;

其他需要巡察的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九条 巡察类型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部门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5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常规巡察工作时间一般掌握在15个工作日左右;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大项目、重点领域所涉及的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部门进行。专项巡察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调阅、复制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巡察准备

巡察组向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巡察实施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对象,向被巡察对象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巡察汇报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决定。

巡察反馈

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巡察整改

被巡察对象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对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

移交督办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院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院纪委、组织人事部(处)或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对象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组不得干预被巡察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依规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相应支持。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五条 被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